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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原文化创意研究院章程


浏览次数:1408次   发布者:管理员   发布时间:2013-06-08



   

    第一条 根据国务院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    第二条 性质:本院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,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专业学术研究以及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    第三条 宗旨:本院致力于服务文化强国与中原经济区建设,促进中原文化与创意产业更好更快发展,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理念传播、理论研究和信息交流,为促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援。

    第四条 业务范围:本院主要开展区域文化创意产业价值创造、盈利模式和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,区域文化产业和创意经济课题与项目研究,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与信息交流,文化创意产业资料文献收集、整理和数据库建设,文化创意产业专题项目报告和学术著作策划与编著等服务活动。

    第五条 准则:本院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,坚持提供诚信服务,信守职业道德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   第六条: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凡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者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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